· 法律那些事——车位之争 · 部分财产案件起刑点 · “包打赢官司”之类的承诺服务要不得 · 关于鉴定人出庭质证应注意的问题 · 手机短信可否成为证据 · 网络律师成“新宠”
服务热线:0794-8222892
详情页面
当前位置:首页 - 抚仁资讯

抚仁大讲堂 甲季第六讲

发布时间:2024-03-24 点击量:60

2024年3月23日,上午9时30分,“抚仁大讲堂”迎来甲季第六讲,本次讲课的主讲人是我所合伙人曾志宏律师,他主讲的主题是“略论执行事务”。

曾律师承接上次张国政律师所讲的主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结合自身的实务办案经验,与大家交流了他对有关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并分享了他在办理过的执行异议案件的心得体会。

在执行案件中,案外人认为自己是被执行标的的权利人,向法院提出异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与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以及省高院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指南对不动产的买受人提出异议可以得到支持的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导案例,善意买受人先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而后合同相对方以该不动产向第三方设立抵押的,该自然人对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2021)最高法民终534号、(2022)最高法民终34号】买受人申请强制执行不动产的,抵押权人提出异议不能排除执行。

随后,曾律师还谈到一些常见的执行程序,如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执行财产参与分配以及执行回转等,并针对这些执行程序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解答,例如执行回转中,执行法院将执行款项拨付申请人时,不知破产法院已就被执行的破产申请作出受理裁定,是否应当执行回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即使执行法院不知情已将执行案款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已经拨付的执行案款仍应当视为被执行人财产,应当执行回转,如果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时间点为“破产申请受理后”,不因执行法院是否知悉而区别对待。

最后,围绕执行业务,我所律师举行了小型的座谈会,大家分享了实务中所遇到的执行案件。曾律师总结道,执行业务是律师的终级业务,也是实务中操作较为复杂,争议较大的业务,在代理案件时,要尤其注重执行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