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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18-03-19 点击量:1701

侵权人是否能够以受害人体质因素,作为减轻其责任的法定情形?

案情介绍

例:2017年1月3日,早上八点甲(53岁)从家出发骑电动车前往A工厂上班,在路上与乙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甲方受伤及电动车受损。交警认定乙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甲方花费4万元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10000元,财产损失500元,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按照江西省城镇标准为62396元)。但因鉴定意见中载明“损伤参与度评定为60%,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40%”故乙方主张,甲方的伤残赔偿金应当乘以60%。

评析:本案从一般人角度看来,貌似乙方的抗辩合情合理。其实不然,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分析本案。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具体到本案中,事故责任认定已经由交警部门作出,甲方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也即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虽然,甲方的个人体质状况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影响,但是这并不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同时,我国交强险条例也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当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进行相应扣减。因此,甲方体质因素不能作为减轻乙方责任的理由。

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能否双赔?

案情介绍:

例:2017年1月3日,早上八点甲(53岁)从家出发骑电动车前往A工厂上班,在路上与乙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甲方受伤及电动车受损。交警认定乙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甲方花费4万元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10000元,财产损失500元。甲方被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工伤伤残等级9级。

甲方在从乙方获得赔偿后,提起对A工厂的劳动仲裁,A工厂以甲方已经从乙方已经获得赔偿为由,拒绝赔偿。

评析:本起事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工伤险待遇纠纷竞合。近年来,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的一类纠纷。笔者认为,甲方有权利获得部分双倍赔偿,理由如下:第—,甲方从乙方处获得赔偿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而获得的损害赔偿,甲方要求A工厂支付工伤险待遇的基础是基于,甲方与A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国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障。甲方基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双倍赔偿具有法理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 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保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保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第二,人身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参照我国《保 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保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 险事故的,保人向被保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从中可以看出我国“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和理念,人的生命是无法用钱来衡量的,再多的钱赔付也仅仅是对伤者或者死者家属的一种物质上的补偿。在2013年12月18日,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江西高院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2013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座谈会议纪要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险责任应扣除第三人已承担的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和丧葬费”。从中可以反推,除了上述列明的五项不能获得双倍赔偿外,其他的均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故,按照江西省高院的规定,受害者(甲方)可以获得除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和丧葬费以外费用的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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