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说法—第十一期
婚内与第三者生育子女,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01当今社会形势
当今社会离婚率高发,根据民政部网站2023年11月发布的《2023年3季度民政统计数据》。据统计,今年前三季度,全国办理结婚登记为569.0万对,同比增加24.5万对。同时,办理离婚登记的数量也出现增长,达到197.3万对,同比增加33万对。办理离婚登记的人数已经占结婚人数的34.6%。
离婚纠纷发生时,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到,配偶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比如与第三者生育了子女,无过错方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02案情简介
笔者结合自己承办的一起案件,与大家分享,在离婚诉讼案件代理过程中,如何调取证据,如何依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原告李某,被告刘某。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以2019年其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刘某,要求离婚。刘某本身也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名存实亡。但,因为据刘某了解到,李某与第三者生育了小孩。刘某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否认与第三者生育小孩的事情。
笔者调查证据:因刘某告知笔者,李某生育小孩的情况,并且了解到小孩出生的时间。笔者先行前往当地卫健委了解情况,咨询如何可以查询到李某生育小孩的情况,在得知需要法院工作人员到场或者法院出具调查令才可以查询到相关信息。笔者又将本案调查取证时遇到的情况告知承办法官,并申请调查令。笔者持调查令到当地卫健委请求核查李某生育小孩的具体情况。经查询,李某共生育了3个小孩,其中2个小孩是与刘某生育的,另外1个小孩是与第三者生育的。笔者将卫健委出具的证明材料,提交法庭。
03法院观点
被告主张原告与第三者生育小孩,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00元。经查,被告提供的卫健委出具的回复函,证明原告在其与被告婚姻期间和他人生育一个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存在过错,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原告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为宜。
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在二审中达成民事调解。
04笔者观点
1、李某与刘某虽感情不和,但是双方并未解除婚姻关系。从现行《民法典》上讲双方仍旧系夫妻关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之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前述法律之规定,同时给刘某身心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李某对于夫妻关系的解除,存在重大过错,甚至于是故意的心态。
3、结合本地司法实践,以及李某开庭时拒不认错的态度,应当对李某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以彰显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弘扬公序良俗,支持了刘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本案中李某面对刘某方提供的证据,都一直否认该证据,不成立与第三者生育小孩的事实。所幸,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我方已经做好了充分准备,提供了充分的证据给法院。调查取证是律师的权利,也是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的义务,当事人告知我们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取证时,律师应当积极与法官沟通,申请调查令。以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5周律师建议
1、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忠诚,共同营造良好的婚姻关系。
2、配偶一方如对婚姻解除存在过错,应当采用合法方式,积极收集证据。并主张有过错方少分、不分财产,同时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